一个居民个人-甲,是A有限公司的正式受雇职工并取得工资,A有限公司为甲缴纳社保;同时甲还是B合伙企业的一个个人合伙人,每年从B企业分得经营所得。请问:甲计算个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就“工资所得”与“经营所得”分别减除6万扣除费用?A公司已为甲缴纳了社保,B合伙企业不需再为甲缴纳社保了吧?
<script>alert("hello")</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