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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遇到以下问题?
我们从47645条行业雇主需求中,调研归纳出90%的企业遇到过这些问题,并针对性给出以下配套解决方案
1.准备创业,想开一家公司,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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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取一个不错的名字(2-4个字);
提交注册公司的相关资料,领取营业执照;
到派出所指定代办机构刻章,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
到银行开通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领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登记后15个工作日后开始申报纳税。
2.没有请会计,公司财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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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记账机构,将账务外包处理;
服务内容包括申报纳税、工商/税务年报、票据整理、税控托管、代开发票等。
3.企业经营范围/地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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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股东/法人变更:向市场监督局提供变更所需资料,完成变更登记;
地址变更分为区域内变更和跨区域变更,前者只需提交资料到市场监督局进行变更即可;后者需要先进行本区税务注销,然后再办理地址迁移。
4.认证高新企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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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优惠政策,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由专业顾问给您解答。
5.马上汇算清缴了,企业要不要出税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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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出具报告。
6.成立了一家公司,没有开票,没有实际经营,这种情况也要记账报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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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的,是否需要报税,由专业顾问给您解答。
7.想要申请高新的企业,账务处理上要提前做哪些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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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高新企业具体的规划方案由专业顾问给您解答。
8.公司不经营了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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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时,根据公司法应当及时注销;
注销分为三部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
注销时,公司有可能存在异常情况,变成非正常户,此时应当先对公司进行“解非”处理,再进行注销;
注销包括简易注销和非简易注销;简易注销主要针对账务简单、票据量少的客户,注销周期为3个 月;非简易注销主要针对账务复杂、票据量多、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周期为6个月以及以上。
财会资讯
没发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如何算?
没发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如何算?
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摘自福建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常用表单填报常见错误及注意事项(一)》【例】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如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110元,其中有不合规发票30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8000元。(110-30)×60%=48元,8000×0.5%=40元,因此只能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40万元。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30元,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
取得政府补助:不同情形下财税处理不同
取得政府补助:不同情形下财税处理不同
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政府补助有助于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弥补企业发展短板,增加企业获得利益,盘活企业现金流。但在涉税实务中,企业如果对政府补助财税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涉税风险。案例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LED节能灯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地政府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对甲公司进行财政补贴。甲公司每销售一个LED节能灯,由政府出资补贴5元(不含税,下同)。该节能灯市场价格为35元/个,经由政府补贴后,该公司对外销售的单价为30元/个。2022年第一季度,甲公司销售LED节能灯4万个,均已在2022年3月31日收到销售款,并在2022年4月15日收到相应的财政补贴。乙公司也是一家生产和销售LED节能灯的企业。当地政府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向乙公司一次性拨付财政补贴400万元,用于该公司的生产设备购置。乙公司已在2022年3月20日收到该笔款项。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如果能够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应按照应税收入进行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据此,假设甲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那么,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22年3月计入应税收入,并在当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将140万元(35×4)计入营业收入,依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乙公司取得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在2022年3月,将400万元计入营业收入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在当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将该笔政府补助计入营业收入,并在“不征税收入”栏次填入该数。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取得LED节能灯财政补贴收入,与其数量直接相关,故甲公司应确认2022年第一季度增值税销项税额35×4×13%=18.2(万元)。乙公司取得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相关,也不是销售对价组成部分,故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务处理对甲公司来说,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公司销售产品密切相关,且财政补贴是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最终受益的是用户,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据此,甲公司在3月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1582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400000元,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2000元。对乙公司来说,从当地政府取得财政补贴400万元,主要用途是生产设备购置,乙公司自己是实际受益人,且这项补贴是无偿的,因此,乙公司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采用总额法或者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计提折旧。在收到政府补助时,乙公司应借记“银行存款”4000000元,贷记“递延收益”4000000元。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三个热点问题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三个热点问题
1.我公司2022年有一笔技术开发收入免征了增值税,是不是也可以减免所得税呢?答:增值税方面,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因此,只有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才能同时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政策。2.如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答: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转让5年以上技术许可使用权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所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其中: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收优惠企业要准备哪些资料?答:企业应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特别提醒:1.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2.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总局权威回复税务稽查19个热点问题
税务总局权威回复税务稽查19个热点问题
1.偷税漏税具体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税务机关调取企业账簿进行检查的,应当什么时候归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3.被执行人不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检举的案件税务机关是否一定检查?一、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条规定,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5.税务检查中纳税人哪些行为属于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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