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
其中,最暖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是什么
加计抵减是国家为了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出台的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都是按月申报,次月征收期结束前申报上月增值税。所以新政策从4月1日开始享受,那么5月申报期,也就是第一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红利的期间。
如何抵扣
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总结
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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